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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单采血浆站变更登记注册

项目名称 血站、单采血浆站变更登记注册
许可对象   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设置的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单采血浆站
设定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 :血站或中心血库变更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项内容,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登记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条件   达到《血站基本标准》或《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免收行政审批费用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血站、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血站(单采血浆站)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的有关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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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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