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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许可

项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许可
许可对象 拟将办公场所跨省迁入广西的会计师事务所
设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许可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没有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法定期限2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办公场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8)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审批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的审批程序:
  (1)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设立的程序办理。
  (2)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事务所是否符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3)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迁入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30日内与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
  (4)经批准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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