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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

项目名称 公司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因故解散、营业期限届满、被法院予以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载明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批程序
表格下载 表格下载             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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