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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的审查

项目名称 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的审查
许可对象 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20天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台站基本资料;
(3)气象观测历史资料保存情况;
(4)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自治区气象局提出申请。
(2)受理
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
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3)审查
自治区气象局监测网络处负责审查。
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气象局监测网络处工作人员。
(4)决定
自治区气象局决定。
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气象局工作人员。
(5)告知与公示
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向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获得通过的,并在自治区气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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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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