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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终止

项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2)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4)被依法宣告破产;
(5)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1)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3)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事务所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将事务所或者分所终止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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