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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执业登记注册

项目名称 血站执业登记注册
许可对象   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设置的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许可条件   (1)达到《血站基本标准》要求;
  (2)按《广西血站执业评审验收评分标准》执业验收合格。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免收行政审批费用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血站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血站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4)血站执业评审验收合格证明;
  (5)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6)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7)采供血计划报告书;
  (8)血站的规章制度(再次申请执业登记注册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9)血液质量情况;
  (10)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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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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