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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许可对象   全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许可条件   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要求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免收行政审批费用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自治区卫生厅指定专家组的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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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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