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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

项目名称 企业年度检验
许可对象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二、年检管辖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设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一、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1、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年检报告书;②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营业执照副本;④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1项所列材料。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第1项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可以即时办结,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企业年度检验费为50元。
  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

  (四)加盖年检戳记
  企业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二、罚则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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