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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审批

项目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审批
许可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设定依据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
②《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字〔1998〕14号);
③《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3号);
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
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②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持残疾职工花名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鉴证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单位职工工资册原件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等材料提交。
审批程序 ①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②每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携带填写好并经单位签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③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对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④每年7-9月份为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单位携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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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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