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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

项目名称 审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
许可对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2)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我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142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的具体办法的通知》(桂科干字〔1987〕8号);(3)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执行桂科干字〔1987〕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桂人发〔1997〕91号)。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每月13-23日办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提交材料 (1)本人获奖证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高级职称资格批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等复印件、审批表;(2)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函。
审批程序   由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退休高级专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事厅报批 自治区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初审 自治区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领导审核 厅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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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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