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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办法

项目名称 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办法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一、 自治区示范工程从市(地)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和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中选取,其建筑规模不少于8000M2或构筑物建安工程造价应不少于800万元,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在全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 自治区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类别应不少于4项,且每项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5%以上。
  三、 自治区示范工程开工前必须手续齐全、资金落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 自治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科研、开发单位,也可以共同申报。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报自治区示范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6份:
  一、《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自治区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工件计划)
审批程序 一、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示范工程的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向区建设厅申报。
  申报项目必需通过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区建设厅科技处。
  (二)、区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区建设厅发文批准列入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计划。
  (三)、凡列入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区建设厅将按照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择优提出部示范工程的预选项目,上报建设部。

二、验 收
  凡列入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月内,及时向区建设厅科技处报送自治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资料。验收文件包括:
  (一) 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二) 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三) 示范工程效益(经济、社会、环境)分析报告;
  (四) 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规范性文件(适用于部示范工程);
  (五) 应用新技术内容中原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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