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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项目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许可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设定依据 《广西科技进步条例》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及《广西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第四条第六项。

认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
  1.从事高新技术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高新技术具体范围由自治区科技厅制订)。
  2.生产型企业必须具有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型企业必须具有认定的属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证书。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2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企业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每季度第一个月20-30日为申请时间,管理认定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作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申请人提交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证书 (副本复印件) ;
3.企业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制度(无生产活动的企业可不提供生产管理制度);
4.提供审批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第5、6、7款规定指标的凭证依据;
5.《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6.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7.行业生产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
8.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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