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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

项目名称 科技成果鉴定。
许可对象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2组织鉴定单位委托我厅主持鉴定的技术成果。
设定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1]第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综字[1998]第3号)。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代收专家鉴定评审费(在专家鉴定前,是否鉴定以收到组织鉴定单位委托文件为准)。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4)设计与工艺图表;(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建设厅业务窗口受理,10天内组织专家审查后报送组织鉴定单位,建设厅决定是否报送,并2天内告知申报单位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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