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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项目名称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许可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或使用实验动物的组织或个人。
设定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科学技委员会第2号令,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许可条件 1.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能够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相应的检测能力,或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正式委托检测协议;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水和其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动物质量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6)生产的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7)实验动物的饲养、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动物防疫等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8)具备处理废弃动物的设施。

  2.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质量合格;
  (2)进行动物实验所需的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水和其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必需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6)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2.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3.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4.经过广西实验动物专业培训的从业人员名单及合格证书;
  5.实验动物建筑设施平面图;
  6.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具有相关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和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审批程序   相关组织和个人提出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符合条件,科技厅作出许可决定,颁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科技厅作出不许可决定,复函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表格下载 表格下载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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