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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

项目名称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
许可对象   广西境内申请开展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科研、医疗、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许可条件   (1)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3)涉及的药物、器械、设备等,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准入证明。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免收行政审批费用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申请书;
  (2)科学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专利授权书复印件;
  (3)应用证明;
  (4)自治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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