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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业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公章业行政审批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文件精神,经营公章刻制业必须经自治区公安厅审查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准开业。
许可条件   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硬件符合安全条件,制度健全,有相应的人员和办公条件,符合宏观规划。为了便于统一管理,经自治区公安厅金盾办公开进行市场准入招标,目前每个市只批准一家公章刻制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2号)精神,我区暂时不增加公章刻制业。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审批表》,填表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由自治区公安厅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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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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