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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项目名称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许可对象 在广西境内设置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第二项: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4)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5)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免收行政审批费用。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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