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概况  |  投资环境  |  优惠政策  |  企业服务  |  重大建设项目  |  招商项目  |  经济动态  |  发展规划  |  工业园区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初审)

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初审)
许可对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8、22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许可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6)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许可数量 无。
许可费用 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7)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8)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广西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广西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初步审查后,广西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