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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省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同意和复检

项目名称 对外省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同意和复检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许可条件 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许可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提交从省外调入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相关材料;
2、复检时需提交调出省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件。
审批程序 (一)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林业局提交申请报告;
(二)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接到申请报告后,根据报告内容查阅相关资料和疫情数据,并到实地进行调查,给自治区林业局提供科学依据,由自治区林业局进行审核;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单位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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