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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林业类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项目名称 从国外引进林业类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许可条件 从国外引进林业类种子、苗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许可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5、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合格后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派2名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进行综合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向申请人核发引种审批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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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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