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概况  |  投资环境  |  优惠政策  |  企业服务  |  重大建设项目  |  招商项目  |  经济动态  |  发展规划  |  工业园区

法定目录内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以及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产地检疫)

项目名称 法定目录内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以及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产地检疫)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许可条件 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许可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审批程序 (一)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森检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二)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到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申请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调查,填写《产地检疫调查表》,存档备注。
(三)检疫结果审核:①经检验检疫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产地检疫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②对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③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四)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