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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项目名称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许可条件   确需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相关工程符合公路技术规范,并结合该路段的相关情况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审查;
  3、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定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许可,并告知理由。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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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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