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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的审批

项目名称 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的审批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许可条件 确需对工程勘察、设计内容作重大修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环境保护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改后的投资费用增(减)额。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交通厅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方案;
  2、自治区交通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论证并评价;
  4、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告知理由。
  接待时: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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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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