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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名称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全部建成或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具备生产条件;
  3、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4、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6、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通过;
  7、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8、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9、试运行考核满足交通部《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10、申报材料齐备。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3、征用土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
  5、国土、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管理部门签证文件;
  6、竣工报告、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
  7、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
  8、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9、各类工程试验、试运行及观测资料;
  10、交通部《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要求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档案技术资料。
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向交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自治区交通厅审核;
  3、告知决定。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印发竣工验收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组织验收,并告知理由。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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