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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审批

项目名称 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审批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许可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交通厅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自治区交通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
  3、审核开工报告审批表;
  4、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告知理由。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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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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