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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项目名称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许可对象 保险代理机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许可数量 1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①《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②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③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⑥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⑦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应提交:
①《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②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④实施方案;
⑤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5)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7)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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