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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项目名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许可对象 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许可条件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许可数量 1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开业申请;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业务经营范围;
(4)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6)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7)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5)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7)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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