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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项目名称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许可对象 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对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3)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担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②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经济、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③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领导或者管理经验。
④担任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总经理(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⑤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⑥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者从业年限要求。
(5)具有《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许可数量 1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5)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7)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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