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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项目名称 广西辖区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许可对象 广西辖区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0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许可条件 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4号令)、《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4]32号)等规章规定的具体条件。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申请,以及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申请,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定递交申请材料。
审批程序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广西银监局行政许可实施规则》等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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