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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
许可对象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3〕8号)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1.自治区财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2.各地财政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属地的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的《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驻邕以外的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其开户申请可由其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持自治区财政厅签发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办理开户许可证核发手续。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应在自治区财政厅签发《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4),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审批程序   1.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账户申请由其财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2.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驻邕以外的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其开户申请可由其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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