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概况  |  投资环境  |  优惠政策  |  企业服务  |  重大建设项目  |  招商项目  |  经济动态  |  发展规划  |  工业园区

当前位置>> 投资频道 >>企业服务 >>金融

《收据领购证》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收据领购证》办事指南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办理《收据领购证》和领购、核销收据。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一)办理《收据领购证》:
  1.必须是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正确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证申请表》。
  3.提供申领单位证明及经办人员《会计证》。
  4.属于领购专用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需提供由区财政厅下发的收费项目批文和区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或区财政厅发放的《征集基金许可证》。领用罚没票据的还要提供执法依据文件。

  (二)办理领购、核销收据:
  1.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和验旧领新制度,按不超过3个月的需求量供应。
  2.初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凭《收据领购证》办理。
  3.再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出示《收据领购证》,并正确填写《区财政票据领购、审核情况表》,将前次领购并已使用完的收据经财政部门核销无误后,方能领购新的收据。
  4.领购会议用收据,则须持开会的会议通知及《收据领购证》单独领购,所领购收据必须于会后十五日内送回核销,所收取的会务费结余部分须缴存财政专户并出示缴款单复印件。
表格下载 表格下载                收费许可证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