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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项目名称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许可对象 进出口食品标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GB7718—200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
许可条件 (1)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符合销售国的强制性要求;(2)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相符; (3)申请人可以是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许可数量 无。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结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进口保健食品应提供相关批文。
审批程序 (1)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并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2)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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