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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项目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许可对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设定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令)
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局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3)申请注册产品属于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局令附件3(《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还需同时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应用准则》。
许可数量 无。
许可费用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评审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4)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辖区广西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辖区广西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4)广西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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