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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项目名称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许可对象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
设定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申请单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3)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部门指定的相关标准。
许可数量 无。
许可费用 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包括质量许可考核注册和证书费500元和附件所列样品检测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型式试验、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书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质量管理文件;
(4)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关键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检验试验用仪器设备明细表。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广西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广西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由实验室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评审组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评审。
(4)广西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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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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