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概况  |  投资环境  |  优惠政策  |  企业服务  |  重大建设项目  |  招商项目  |  经济动态  |  发展规划  |  工业园区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项目名称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许可对象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纳税义务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第3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24条至第26条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审批程序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的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决定和告知与公示四个阶段均无具体的岗位责任人,具体的办理时限详见审批时限。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