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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滞报金审批

项目名称 减免滞报金审批
许可对象 进出口货物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
许可数量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隶属海关3个工作日,总关2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报送审批减免滞报金请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经营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总价、货物进境日、申报日,滞报天数、滞报金额);
(二)产生滞报的原因及责任;
(三)现场处理情况(凭保放行或滞港待批);
(四)本关对滞报金减免的意见;
(五)附件: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函(正本); 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正本);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例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货物报关单证及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审批程序 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审批程序: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隋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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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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