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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项目名称 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8]13号)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3)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4)进口设备清单(另附5份);
  (5)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6)其它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审批程序   (1)受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批分外资处承办。
  (2)审查:外资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委领导决定,重大问题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与公示:项目审批后,公开审批结果;没有审批的,不另行通知;由外资处告知,办公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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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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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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