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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自治区权限(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项目名称 属自治区权限(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市级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2份;
  (2)加盖市级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一式6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1份;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
  (4)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2份;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审批程序   (1)受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批分规划处承办。
  (2)审查:规划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委领导决定,重大问题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与公示:项目审批后,公开审批结果;没有审批的,不另行通知;由规划处告知,办公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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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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