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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事部门 建规委

许可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条件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提出临时建设申请;
  2.现场调研: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地点现场,了解建设现场的具体情况,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出具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3.职能科室初审: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审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后,核定建设面积;
4.上报审批: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市规划管理科核查并报请委领导审批或委务会审定,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的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5.组织听证:审查该建设项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之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天内组织听证。
6.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登记备案证;
2、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资金审计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5、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地质勘察报告;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7、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不须招投标的工程);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1、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2、施工现场持证上岗人员的岗位证书;
1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14、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15、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1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或证件。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岗位责任人

许可事项

办结时限

联系方式

经办人

受 理

1天

2862153

经办人

初 审

5天

2862153

科室负责人

复 审

3天

2862155

分管副主任

决 定

3天

2862128

经办人

告知、公示

3天

286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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