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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部门 建规委

许可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23号)第三十三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区人大8届77号公告)第四十一条;
3、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许可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含县城和建制镇)总体规划》;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2.现场调研: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地点现场,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3.职能科室初审: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审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临时用地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总平图,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意见,核定用地面积;
4.上报审批: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市规划管理科核查并报请委领导审批或委务会审定,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的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5.组织听证:审查该建设项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之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天内组织听证。
6.发放《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现势地形图;
     4、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附图)或与土地权属单位的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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