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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预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预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办事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办理材料

1、项目用海申请报告(原件6份);
2、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份);
3、项目工程概况(原件6份);
4、海域使用测绘报告、界址图(报告原件6份,界址图原件12份);
5、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原件6份)、专家评审意见及批文(复印件6份);
6、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6份);
7、自治区海洋部门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
8、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3份)、专家评审意见及批文(复印件8份)
注:海域测量及海域论证须委托具有国家海洋局认证的甲级的资质单位。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7-2843667、0777-28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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