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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

事项名称

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

办事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事指南

一、申办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国务院令第34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5.《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函〔2006〕96号)
二、申办条件
1.《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三、企业申办证应提交的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3. 安全评价报告
4. 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5.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如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工程项目的,还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进行“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1. 县区安监局的意见
四、申办材料的文本制作
1.设计图纸复制件(按1:500比例绘制)以外,其它材料均需使用A4白色胶板纸(70克以上),正文采用仿宋体3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接收人员对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原件退回申请人。
3.为强化企业责任,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材料作出承诺,承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应出具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企业承诺书。
五、申办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按第四、第五点要求制作文本并向市安监局提提出许可申请。
材料提交市安监局前先由县区安监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2.接收。市安监局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要件是否齐全、真实及符合要求),向申请单位出具《接收材料清单》。资料核实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内容。
3.受理。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齐全申报材料后,市安监局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4.审查。市安监局主办科室组织人员在2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5个工作日内市安监局依据科室审查意见并进一步核实后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6.发证。市安监局办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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