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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许可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直接管辖的旅店业、理发、美容室、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场)、游泳场、溜冰场、公共浴室、商店等经营单位
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许可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免收行政审批费用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按要求需要实施检验检测以及申报单位对生产场所进行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况综述;
  (4)设计图纸:周围环境图、公共场所总平面图(包括周边25米内)、公共场所平面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给排水图、室内通风与空气调节、消毒、净化布局图;
  (5)卫生专篇;
  (6)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7)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申请新办卫生许可证和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分级管理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2)卫生管理制度清单、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清单;
  (3)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时提交);
  (4)设计图纸:周围环境图、公共场所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边25米内)、公共场所平面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给排水图、室内通风与空气调节、消毒、净化布局图;
  (5)从业人员名单清单;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卫生许可证原件(申请变更许可证许可项目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时提交);
  (8)其他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等)。

  变更卫生许可项目
  (1)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指自身变更):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②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查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卫生许可证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变更: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②申报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合法性文件;
  ③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卫生许可证原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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