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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初步审查、年度业绩管理、资质考核、延续审查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

项目名称 广西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初步审查、年度业绩管理、资质考核、延续审查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
许可对象 广西辖区内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环评资质的机构。
设定依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二十七条;
(4)国家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8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6号);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年) 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组织专家对规划环评文件、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时,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单位需承担相关会务费用。
许可时限 资质单位考核审查时限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办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  环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a)书面资质申请;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d)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e)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f)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g)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审批程序 环评资质机构管理:提交资料-受理-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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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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