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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 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
许可对象 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出的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申请,或者向敏感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申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许可条件 (1)应当符合广西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动力条件的要求;
(2)专家论证可行;
(3)在海洋自然保护区、主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4)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下。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接到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或者需要补充申请材料,如不受理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受理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许可申请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申报表一式五份(《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申报表》标准表格,可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领取或从网站http://www.gxepb.gov.cn下载);
(2)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示意图一式五份;
(3)项目环评文件和用海论证报告各一式一份;
(4)专家论证意见一式五份;
(5)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保局到现场进行核查。
(4)决定。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领取批文:申请人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污染控制处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许可进展情况在自治区环保局网站(http://www.gxepb.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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