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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许可对象 (1)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2)在建设中发生重大变动的的建设项目。
(3)审批后超过5年方动工的建设项目。
(4)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动工或建成被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的项目。
(5)经自治区环保局审批后建成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3)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许可条件  专指自治区环保局审批权限,但不包括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审批后超过5年开工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依法责令非法建设的项目补办环保手续的审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环评文件审批类别
(a)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b)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到自治区环保局前,应完成技术评审,由评估机构出具技术评审书面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技术评审意见补充、修改,形成报批稿。
(c)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有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
(2)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类别
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
(a)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b)提交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c)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
(d)出具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
  (1)接到许可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或者需要补充申请材料,如不受理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2)许可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期限做出审批决定并通知许可申请人:
1)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在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环保审批后超过5年动工建设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的,在收到环评文件 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末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收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审批程序
  (1)环评文件审批类别
  对环境敏感、周边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环保局将依法举行行政许可前的听证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资料,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行政审批。
  (2)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类别
  验收材料符合条件—受理—组织验收组现场验收—提出验收组意见—地级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公示—自治区环保局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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