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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事项名称

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办事部门 市地震局

许可依据

 

申报条件

 

办理程序

1.1 工程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向地震行政许可机构提出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申请(填写《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申请表》);
1.2地震行政许可机构委托本级或上一级的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1.3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送委托机关;
1.4地震行政许可办事部门收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
1.5 地震行政许可办事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给予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6地震行政许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结果做出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2.1 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委托申请的,同时提交委托书;
2.2 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式2份);
2.3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书;
2.4 申请单位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
2.5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2.6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承诺工作日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直接申请或委托申请的建设工程: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受理单位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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