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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对象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
许可条件 (1)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许可数量 不限
许可费用 免费
许可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场所平面布置图;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签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确认);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检查——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 办理部门 各市、县公安消防支、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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