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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项目名称 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许可对象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国家安全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在下列单位或者重要设施周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制距离:
(1)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国家机关;
(2)国家重点国防科研、军工生产单位,重要的邮政和通讯枢纽;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4)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场所;
(5)其他重要的保密要害部门或者部位。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场所使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场所主要使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场所内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受设备、设施的安装施工图纸(复印件)和广电部门出具的接收许可证;
(6)涉外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到当地各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或市国家安全局办证窗口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请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备案)登记表》;
(2)将申请材料送市国家安全局办证窗口初审,并打印材料受理回执;(3)窗口经办人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
(4)分管科长审核申请材料,视情到项目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
(5)分管主任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
(6)窗口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合格通知书》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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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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