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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许可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
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许可条件 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 总量控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证明;
(3)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工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 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9) 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安监局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经市安监局出具意见后,向自治区安监局(南宁市古城路26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2)自治区安监局办证大厅(自治区安监局办公大楼211号房)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3)自治区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本局行政审批会议根据相关业务机构和专家审查意见进行讨论,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
(4)自治区安监局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办证大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作出不予颁证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公示: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和办证大厅触摸屏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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